《警械使用條例》明拚三讀 用槍時機成修法重點

▲員警研究新式配槍,誤擊自傷。(圖/記者楊均典翻攝)

▲各界關注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《警械使用條例》修法。(圖/記者楊均典翻攝)

記者杜冠霖/台北報導

台南殺警案後,各界關注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《警械使用條例》修法,立法院長游錫堃今(29日)下午召集黨團協商,歷經逾2小時討論,朝野針對爭議性最高的槍械使用時機、調查小組組成及補償相關規定取得共識,力拼在明(30日)院會三讀修正通過。

游錫堃今天下午召集黨團協商,朝野立委聚焦討論警械使用時機相關條文,儘管各黨團都認同放寬警方使用警械空間,但對相關條文適用的內容,仍多有交鋒。

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會中表示,什麼時候要對空鳴槍、什麼時候開槍,這部分要定義清楚,否則員警開槍時仍會遲疑,因此主張增加內容,明定使用槍械進行射擊的要件,包括:一、以致命性武器攻擊狹迫警察人員,第二、有事實足認持有武器意圖攻擊警察人員,第三、意圖搶奪配槍,第四、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緊急情況時。

不過,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指出,若列舉上述條款,更嚴謹、嚴格,會不會反而限縮警方用槍空間,以台南殺警案為例,當對方拿刀時,刀算不算致命性武器,如何認定?

民眾黨立委張其祿也質疑,第二、三款的意圖如何認定恐是未來爭點,例如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意圖?而第四款跟修正前條文是一樣的意思,技術上要如何解決?

對於跨黨立委意見,警政署長黃昭明回應,在實務上,基層員警用槍時常會猶豫,現行法條確實比較模糊,修法明確化使用時機有其急迫性,員警才能大膽用槍,在法律依循方面也不會猶豫。最後朝野協商達成共識,修正草案僅部分文字調整,其餘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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